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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专利权保护之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上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另外,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1. 可以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写或者打印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包括邮编),建议写明电话以方便联系;(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三)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法人申请时,要有法人印章(签名或印章应为原始真实的,不得复印、打印)。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并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当然,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错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这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有时要作扩大的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文的情况下,也包括邮局的错误,因为邮局的送交行为应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的延伸。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恢复权利手续。

2. 可以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 如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以上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三、申请材料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五、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则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相对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决定的后续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5. 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及限制和补偿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依照有关的程序进行,同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对强制实施许可作出适当的限制并付给权利人合理的使用费。
   一、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二)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和补偿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三)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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