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并且欧盟商标注册由一个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
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其下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议定书》已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指定在一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保护申请人的商标;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经济。
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我国的申请人指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具有居住所;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申请必须是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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