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
(2004年9月1日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03)70号]的文件,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青浦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专利费用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辖区内的个人,均可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条 专利费资助金额与方式
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4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费资助条件
1、中国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单位。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相关收据(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青浦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审查和办理付款。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经费从区科技创新资金中支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九月一日
From 上海市青浦科技网 http://scien.shqp.gov.cn/gb/content/2004-10/12/content_451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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