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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专利资助办法

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节选)
2007-09-13 10:35:28
第三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十、资助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并且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户籍、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内的个人;
3、申请专项资助时间离授权时间不满一年的专利。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清单;
2、专利证书原件;
3、与原件相一致的专利授权费用收据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和个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学校)
(一)申报条件
通过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培育)企业;
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单位;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6、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7、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8、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二、奖励著(驰)名商标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2、当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或公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工商静安分局;
2、工商静安分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首次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经复评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次奖励10万元。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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