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专利申请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创新,提高徐汇区域内专利申请数量,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三年推进计划》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业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者)申请国内专利,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者,经申请,可获得科技经费的奖励。
第三条 从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已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数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申请发明专利达到5件;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10件;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达到10件;
4、申请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总量达到10件。
第四条 奖励金额如下:
1、申请发明专利5—9件、10—14件、15—19件、20件及以上者,可分别获得人民币4000元、9000元、14000元、20000元的奖励;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0—19件、20—29件、30—39件、40件及以上者,可分别获得人民币4000元、9000元、14000元、20000元的奖励;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0—19件、20—29件、30—39件、40件及以上者,可分别获得人民币2000元、4500元、7000元、10000元的奖励;
4、申请专利总量10—19件、20件及以上者,根据专利申请的情况,可分别获得人民币2000—4000元、4500—8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企业或个人一次可同时申请本细则第三条第1、2、3款的奖励,但如果申请本细则第三条第4款的奖励,则不能再同时申请第1、2、3款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励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徐汇区专利申请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年度专利申请清单(附件2);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户籍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可携带本细则第六条所列各项材料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到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每年只可申请一次奖励。
第八条 企业或个人的奖励申请被批准后,企业申请的,须携带统一收据到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办理获奖手续,并告知企业的银行账号,区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将奖金划入企业账户;个人申请的,可来区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获奖手续,区知识产权局向获奖人发放现金或支票。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奖励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细则奖励受益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汇区知识产权局
2005年7月11日
From 上海中小企业网 http://www.1128.org/html/qxzc/qxzc/xh/2005/10/doc3724.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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