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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专利资助办法

上海市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专利申请的有关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来源为闸北区科技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帐户由区财政局管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审核、发放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三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为: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四条  专利费专项资助内容为: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以及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用。
    第五条  资助每件专利费的金额如下:
   (一)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1000元;
   (二)当年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元;
   (三)当年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条件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发明专利
    1、闸北区发明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附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缴费收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上海市科技经营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闸北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附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以及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上海市科技经营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1年,即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九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在缴纳专利申请费后,即可凭第七条所列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9月向闸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
    闸北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凭单领取资助费。
    第十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返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闸北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费、授权费 (含专利登记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年费等)以及国外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费用的资助办法按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专项资助办法按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闸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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