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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专利资助办法

南汇区专利专项奖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南汇区专利专项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加快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细化《南汇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调动本区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本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南汇区专利专项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南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南汇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是南汇区专利专项奖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专利专项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审定专利专项奖的奖励项目和奖励对象。
第三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南汇区专利专项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南汇区发明创造奖(以下简称“发明创造奖”)分设三个奖项: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二)南汇区优秀专利工作者奖(以下简称“优秀专利工作者奖”);
(三)南汇区知识产权优秀单位奖(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优秀单位奖”);
(四)南汇区知识产权优秀学校奖(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优秀学校奖”)。
第四章  授奖条件
第四条  发明创造奖
1、该奖项奖励2005年1月1日以后国内申请的专利,对每件专利按照不同专利申请类型进行奖励;
2、该奖项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在本区范围内的个人;
3、对属于同一技术主题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即一案两申请)的只奖励发明专利;
4、就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相近似的电脑图案设计,反复地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即重复申请),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
5、对已享受(沪知局〔2003〕119号)文中规定的专项资助的对象,不列入本条奖励对象。
第五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奖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者或专利工作者;
2、认真贯彻专利制度,热爱专利工作,所在单位无专利纠纷,并且本年度专利申请量有明显上升;
3、积极实施企业专利战略,在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4、为本单位本年度专利申请量(或专利代理量)以及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知识产权优秀单位奖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2、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总和不少于20件;或年专利申请量(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总和不少于50件;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不少于60件;
4、专利实施率达到30%以上(若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满足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5、积极参加市、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6、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被评为优秀单位的每年专利申请量需递增10%。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秀学校奖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
2、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
3、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中,并定期举办讲座;
4、每年举办一次学生创造发明竞赛活动,学生提交发明方案数每年不少于该校学生数的3%,其中完成作品数不少于20件,申请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少于10件;
5、学校组织参与的科普活动及科技竞赛中未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抄袭现象;
6、被评为优秀学校的每年专利申请量需递增10%。
第五章  奖励金额
第八条  南汇区专利专项奖奖励金额如下:
(一)发明创造奖的奖励金额:
(1)、申请发明专利奖励:每件专利申请奖励1000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每件专利申请奖励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每件专利申请奖励200元;
(二)优秀专利工作者奖:每项奖励1000元。
(三)知识产权优秀单位奖:每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四)知识产权优秀学校奖:每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时间
南汇区专利专项奖申报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其中对于11月30日以后的发明创造奖专利申请延至下一年度进行申报。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利专项奖进行统一评奖、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或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奖项进行申报,申请人到南汇科技网站(http://www.nanhuikj.gov.cn)下载相关表格,并按照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发明创造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南汇区发明创造奖申请表;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二)申请优秀专利工作者奖、知识产权优秀单位奖、知识产权优秀学校奖的申请人除提供各奖项的申请表以外,还需参照申请表附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同时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审核评审
申报材料经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
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奖励对象,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
第十二条  颁奖与公布
获专利专项奖的个人、组织,由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区财政局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名单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剽窃、假冒、侵占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专项奖的,由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撤消其奖励资格,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专利专项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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