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知识产权局关于
对本区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虹府办〔2005〕37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虹口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对本区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本区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增强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有关单位、个人积极申请专利,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在本区的科研院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个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提出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申请: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提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的;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进入申请程序的。
二、资助标准
(一)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人民币1000元;
(二)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人民币300元;
(三)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人民币5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申请。
1.申请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虹口区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申请表(原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缴纳收据(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加盖其印章的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于单位提出申请),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适用于个人提出申请)。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应当提交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其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申请的相关凭证。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同意进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知识产权局通知其领取资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资金从区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
五、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提出资助申请时,应当保证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经确认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全额返还资助资金,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必要时,区知识产权局可以对申请单位和个人与资助申请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其他事项
(一)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年费)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的资助,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对象。
(三)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市知识产权局修改有关专利申请资助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本意见自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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